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6月30日正式发布。
图片拍摄:李俭
实施区域
根据《通告》要求,高排放非道机械的禁用区域范围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阶段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城区、银海区禁止使用国Ⅰ以下(不含本数)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二阶段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Ⅱ以下(不含本数)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适用范围
在禁用区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主要包括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实施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排放等级低、排放超标率高等特点,已成为当前空气质量改善的全新领域和重点。该《通告》正式实施后,对禁用区内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严格管控,将有助于我市PM2.5和臭氧两项指标的双控双降,为我市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图片拍摄:李俭
部门责任
下一步,我市将结合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管辖行业及行业内的工程项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