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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进一步规范独立式个人住宅和个人回建房管理政策解读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0-03-30 15:23:50

一、主要依据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房审批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制定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9号)、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的《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以及原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同时,在“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及个人回建用地审批”参照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做法,以及在“因不动产重叠、城市公共设施占用等原因,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置换的”中,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方向,根据我市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创新设计。 

二、主要内容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房审批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房审批的办理程序。文稿不再分章节,共列六条,主要明确了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房的定义、禁止事项、办理程序、实施保障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房的定义。目前,根据物权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对于农村村民的建房统称为农村宅基地。但对于城镇的民房并没有上级统一的称呼或概念,文稿参照《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将其统称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同时,因国有农场、林场宅基地土地性质为国有,虽然之前文件参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目前已难以参照,文稿一并纳入管理。 

(二)明确了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管理的禁止事项。明确除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及个人回建用地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新增批准出让(划拨)土地给城镇居民作私人宅基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它用地转为城镇独立式住宅用地。 

(三)明确了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房的办理程序:1.土地确权、用地审批等由辖区自然资源局具体办理,并报辖区人政府批准后核发相关证书;2.建设项目按原市规划局与各辖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相关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项交接书》权限实施;3.不动产登记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办统一实施;4.北海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的用地、规划审批按《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执行。 

(四)明确了历史问题处理办法。因历史原因,在民房的拆旧建新、矛盾调处、道路占用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用地范围调整,从而产生了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为规范管理,文稿要求通知下发后,对调整的进行原则面积不发生变化。 

(五)明确了强化实施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放管服”的相关规定,辖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一级的土地管理及规划管理部门,其管辖的权责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重要。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房在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审批的指导力度及人员的培训力度,同级人民政府也要进一步保障辖区自然资源部门的人员及经费,这样才能进一步保障该类审批的依法依规行使。 

(六)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执行,不在本通知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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